告美妆行侵权 代理商败诉
S110731X4 2011年8月号
加拿大保养品牌「CANUS」台湾代理商,不满1家美妆行擅自使用他们的品牌标志于广告文宣,求偿新台币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难与标志产生连结,判决代理商败诉。【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99民公诉7-20110721】
智能财产法院公布判决指出,海贝丝国际有限公司为山羊奶保养品牌「CANUS」(肯拿士)台湾区代理商,以「CANUS」的羊头标志,另设计出「CERTIFIED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标志。
海贝丝公司主张,2008年间发现台北1家美妆行(步明忠即中明百货行)擅将「CERTIFIED 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标志字样、图案用于广告文宣,遂寄发存证信函要求停止这项行为,美妆行保证不再犯,并在报上刊登道歉启事后,便未再追究。
判决指出,海贝丝公司去年又见美妆行将标志使用于文宣,认为美妆行明知故犯,以违反公平交易法向法院提起赔偿告诉,求偿100万元。
美妆行抗辩,海贝丝公司提告出示的是当年文宣,两造达成和解后,没理由再拿相同刊物主张权利;另店内贩卖「CANUS」的商品也未出现前述品牌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妆行的广告文宣是针对「CANUS」作产品介绍,未以该标志为广告诉求,消费者难将广告与标志产生连结;另海贝丝公司无法举证美妆行去年曾用过相关文宣,因而驳回海贝丝公司请求,全案可上诉。(2011.07)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1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