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促产的专利权利金 半数免税 并可扣成本费用

S110723Y1 2011年8月号

 最高行政法院作出重大判决指出,专利权让与时取得的专利权利金,如符合促产条例规定,可将50%的权利金收入,免计入综所税额课税外,还同时可以扣除成本与必要费用。
 台南市李姓夫妇,在2007年间与台湾铧司公司,签订专利权让与契约,约定将李氏所有「发明第I266660号」及「发明第055101号」专利权,让与铧司,并各取得该公司给付的现金1亿6,160万元及4,040万元。
 李氏在2007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时,将这两笔权利金申报,并各列报必要费用及成本为4,848万元及1,212万,权利金所得为1亿1,312万元及2,828万元,并依促产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将收入50%免计入综所税额课税,且据以申请退还税额4,040万元。
 不过南区国税局与财政部最后都只同意李氏,只能列报符合促产条例可将50%的权利金收入,免计入综所税额课税部分,不准李氏同时列报成本与必要费用。
 李氏一状告进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李氏胜诉,南区国税局上诉,但最后还是踢到铁板。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国税局不让李氏在享有促产优惠后,再扣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并不足采。因此将国税局上诉驳回。(2011.07)

资料来源:
工商20110723/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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