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用 「台湾青啤」、「台湾青啤酒」 2商标废止
S110617X2 2011年7月号
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间申请将「台湾青啤」、「台湾青啤酒」两件商标案成功注册商标,但台湾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以台湾烟酒公司对于这两项商标,都已逾3年未使用,要求智能财产局废止两件商标注册;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湾烟酒3年不使用这两项商标却无「正当事由」,判台湾烟酒两商标案均败诉,也就是这两项商标的注册必须废止,本案定谳。【最高行政法院判决-100判996-20110616】
据了解,台湾青啤公司于2002年贩卖青岛啤酒,曾欲将「台湾青啤」注册商标,但2001年时台湾烟酒早一步将「台湾青啤」、「台湾青啤酒」两商标向智能财产局注册成功,指定使用在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无酒精啤酒等各类酒类商品。
2009年间台湾青啤公司认为台湾烟酒注册这两个商标超过3年都不使用,也无正当事由,已经违反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款「无正当事由不得未使用逾三年」规定,要求智财局废止台湾烟酒公司这两个商标的注册获准。
台湾烟酒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台湾烟酒指称,因「台湾青啤」、「台湾青啤酒」两商标于2006年8月17日注册公告后,曾被台湾青啤公司以违反商标法提出「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担心两个商标有被撤销注册及违反商标法的民、刑事诉讼风险,才未使用,具有「正当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事由,如天灾、地震、原料短缺等事由,不包括台湾烟酒所述理由,判决台湾烟酒两商标案均败诉定谳。(2011.06)
资料来源:
自由20110617/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