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袜商标之争 三花告三树 败诉
S110609X2 2011年7月号
以三花棉袜闻名的元亨公司认为彰化陈姓业者的「三树」商标与「三花」太近似,诉请智能财产法院要求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姓业者虽然在袜子上只有「St」两字,但整体商品仍有三树等字样,不会混淆,判决元亨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99行商诉215-20110504】
「三花」变成没听过的「三树」。元亨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陈姓业者的「三树」棉袜,在袜子上只绣上「St」商标,并未完整把商标绣上,因此向智财局要求撤销「三树」商标,却都遭到驳回。
元亨公司后来告上智财法院,主张陈姓业者的「三树」商标,包括中文的「三树」两字、外文的「San Tree」及「St」图样所组成,属于联合式商标,但陈姓业者在袜子上却仅绣上「St」图样,与「三花」(Sun Flower)的「Sf」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混淆。
元亨并以「三花」注册时间比陈姓业者早,且已是知名商标,加上陈姓业者违反著作权法中的商标自行变换为由,要求智财法院撤销陈姓业者的「三树」商标注册。
而经济部智财局则认为,虽然两商标的「S」设计略为相同,但「三花」是「f」、「三树」是「t」,两者仍然可以辨识。
智财法院根据市面上「三树」棉袜的包装,认定「三树」虽然在袜子上仅有「St」图案,但袜子的包装与吊牌都有「三树」字样或「San Tree」字样,一般消费者购买袜子时都会先看吊牌,因此不会构成混淆,最后判决元亨公司败诉。(2011.06)
资料来源:
联晚20110609/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