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草案」三读通过

S130531Y2 2011年6月号

 商标法修正草案20110531三读通过,条文共计111条,修正71条,增订26条,删除9条。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扩大商标注册保护客体。例如动态、全像图等新型态商标。
 (2)明定商标之各种使用行为态样。
 (3)避免商标权人因迟误缴纳第二期注册费,废除注册费分二期缴纳之制度。
 (4)修正商标权人同意他人并存申请注册,若有显属不当之情形时,后申请商标仍不得注册。
 (5)增订非因故意未能遵守注册费缴纳期间之复权规定。
 (6)增订申请评定或废止他人注册商标,主张在后申请的商标,或变换加附记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满3年之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须举证有使用事实等规定。
 (7)明定「损害赔偿」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删除最低损害赔偿的五百倍底限规定;另为适度免除商标权人举证其损害数额之负担,增订得以合理授权金额作为损害赔偿数额。
 (8)明定仅须「可能」有致著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减损者,即视为侵权行为,以加强著名商标之保护;另为避免造成权利滥用之问题,删除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等视为侵权之规定。
 (9)明定海关依职权查扣之法据;并增订为调查侵权或提起诉讼必要,海关得提供权利人侵权货物信息或由商标权人提供担保金申请调借货样,进行侵权认定等规定。
 (10)明定产地证明标章及产地团体商标等相关规定,另增订直接及间接侵害证明标章权的刑罚规定。
 本次通过之商标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项制度变革,为使各界充分了解及适应修正后之制度运作,须有相当的准备期间,因此,其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它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相关子法、审查基准、申请书表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正,智能局已积极配合商标法修正内容,研拟修正中。(2011.05)

资料来源:
智能局新闻稿20110531
工商20110601/A16
中时20110601/A9
联合20110601/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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