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食品卫生3法广告不实 代言人要连带赔偿

S110509Y4 2011年6月号

 为杜绝不实的食品、药品广告宣传,立法院初审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及「药事法修正草案」等三案,未来广告代言人代言不实广告,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条文加重业者刊播违规广告的责任,违规者将处新台币60万至500万元罚锾,还要刊播更正广告。
 根据草案说明,民众因相信广告,信赖产品具有医疗效能而购买产品,将严重影响健康,修正草案通过后,若业者违反食品、健康食品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效能的规定,将被处以60万500万元罚锾,得按次处罚至广告停止刊播。如果为情节重大,违规业者应在一定期间内,在与原刊播时段的同一篇幅、时段刊播更正广告。
 委员会初审通过增列广告代言人责任,新增药事法第96条、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条之2、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2条之2都规定,广告代言人在不实广告中反映对产品的意见、信赖或亲身试验结果等,都必须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委员会中午通过附带决议,卫生署应积极协调NCC,如果相关节目违法,应尽速要求下架。(2011.05)

资料来源:
联合20110506/D2
自由20110506/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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