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不满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在网络使用「PICASSO」商标,提告要求不得再使用。法官认为,商标法采「属地主义」,毕加索公司在中国大陆已取得「PICASSO」商标,其架设简体字网站行销该商标,虽然自台湾网际网络可连结该网站,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毕加索有于台湾使用「PICASSO」商标之行为,因而判毕加索公司败诉。【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9智14-1000325】(2011.03)资料来源:中央社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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