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审通过「专利法修正草案」
S110406Y1 2011年5月号
专利法修正草案于20110406完成审查,审查过程中,因另案配合「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签订,第28条及第29条已先行修正公布,与原修正草案第28条及第29条文文字有所出入,须进行朝野协商外,其余条文已审查完竣。
本次审查会关切重点包括:美术工艺品之设计专利保护,及农民留种自用之范围,以及开放植物专利后之农业科技政策等事项,经济部智能局将积极与行政院农委会会商具体配套措施。
专利法自2003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审查会通过之修正内容,未来如经立法院院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助于提升国内生物技术、精致农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健全专利审查机制及强化专利权保护,并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
审议通过之「专利法修正草案」,条文共计162条(修正108条,增订39条,删除15条)。修正重点如下:
(1)开放动植物为准予发明专利之标的,并增订农民留种自用免责、权利耗尽及与植物品种权交互强制授权等配套规定。
(2)增订非因故意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及未依时缴纳专利年费致失权者,准其申请回复权利之机制。
(3)删除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之时间限制,及放宽发明专利申请案得于初审核准审定后30日内申请分割。
(4)修正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相关规定。
(5)增订并修正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如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以取得国内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之必要行为及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等。
(6)修正强制授权之事由及核定补偿金之规定。
(7)修正专利举发制度,如废除依职权审查、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案及更正案之合并审查及合并审定等。
(8)明定专利侵权之主观要件、修正损害赔偿之计算方式及专利标示规定。
(9)增订同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之规定及明定新型专利之更正采形式审查。
(10)开放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并增订衍生设计制度。
本次专利法修正涉及多项制度变革,为使各界充分了解及适应修正后之制度运作,其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它配套措施,包括相关子法、审查基准、申请书表及系统修正,智能局已积极进行研修中。(2011.04)
专利法修正草案重点 | |
重点 | 内容 |
扩大新式样专利保护 | ●「新式样专利」更名为「设计专利」 ● 开放部分设计、衍生设计、成组设计、计算机图像及使用者图形接口等创作可申请设计专利保护 |
鼓励生技产业发展 | ● 开放动、植物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 放宽申请医药品或农药品的专利权期间延长规定,以一次为限、最多延长5年,专利权期间最长为25年 |
申请强制授权 | ● 增进公益之非营利实施 ● 发明或新型专利权较先前专利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 ● 品种权较先前专利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 ● 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情事,经法院判决或公平会处分 |
损害赔偿计算 | 以授权金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金额,删除故意侵权三倍罚金的规定 |
资料来源:立法院 |
资料来源:
智能局布告栏20110406
自由20110407/A6
工商20110407/A18
中时20110407/B2
经济20110407/A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