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能财产局20110315发函公告,专利、商标各项申请案因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造成迟误法定期间者,得依专利法第17条第2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或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回复原状,本局原则上将视个案具体情形从宽认定之。 故,专利及商标等各项申请案,若因日本强震因素,导致延误送达证明文件等法定期间,只要说明理由,该局将会视个案情形从宽认定,不会视为逾期。(2011.03)资料来源:智能局公告20110314经济20110316/A19
此為非公開專區,僅提供TIPLO同仁使用。注意:1. 密碼長度為8~20碼,需包含一位大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字元。2. 專區使用完畢,請務必登出,才能瀏覽TIPLO網站。
{{ errorMessage }}
本网站使用cookies为您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继续使用本网站表示您同意我们的隐私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