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财法院撤销Apple Line商标

S110209Y2 2011年3月号

 智能财产法院认为以Apple这个字申请作为商标「构成近似」,有让消费者混淆的可能,判决美商苹果胜诉,撤销智能局原先核准给台湾厂商山宝传播公司的「Apple Line」商标注册。【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99行商诉145-1000127】
 高雄市山宝传播公司在2007年用「Apple Line及图」向智能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获准。美商苹果表示,智能局核准山宝的商标,与苹果的商标「Apple苹果」、「Apple Press」等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等规定,因此向智能局提起商标「异议」声明。
 智能局认为,山宝商标的苹果图形是结合音符图形的特殊设计,与美商苹果的商标有缺口的苹果设计图,已经有差别,加上两者间还有外文「Line」与「Press」,不致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
智能法院的看法却完全不同,判决书指出,跟在Apple英文字样后的「Line」与「Press」的差异,不是两商标最重要的识别部分,不足以撼动Apple与苹果图样整体印象近似的部分。
 智能法院法官指出,苹果公司的Apple已成为全球性著名商标,然而,山宝在Apple商标已具全球高知名度后,再使用近似的商标注册,难说没有「攀附」的嫌疑。(2011.02)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0209/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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