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S110211Y2 2011年3月号

 经济部智能财产局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并将名称修正为「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并自3月3日生效。未来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比照外国人办理规定「一体适用」。
 该作业要点自1994年施行至今已逾16年,鉴于两岸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也于2010年9月生效,预期将会增加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需求,智能局修正作业要点中不合时宜之处,小幅度放宽以配合实务发展。其修正要点如次:
(一) 修正要点名称为「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二)「商标专用权」修正为「商标权」。(修正规定第2点)
(三)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得不委任代理人自为申请,并删除商标代理人应经登记有案之规定。(修正规定第3点)
(四)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之处理原则。(修正规定第4点)
(五)简化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之正体中文本或办理验证之规定。(修正规定第5点)
(六)大陆地区申请人申请电路布局登记,准用本要点规定。(修正规定第6点)
(2011.02)

资料来源:
智能局布告栏20110303
智能局布告栏20110211
经济日报20110211/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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