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规费新方案 自100年2月1日施行 新增三大变革 避免申请浮滥

S110125Y2 2011年2月号

 新版「商标规费调整方案」2月1日起上路,新制三大变革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费将改采指定商品的「累计个数」计费、新增电子申请方式优惠,及明定延展注册申请费可全额退还等。三措施能避免商标申请浮滥,落实商标使用精神。
 本次商标规费收费准则修正条文第2条、第4条、第8条业于2010年12月27日发布,并订于2011年2月1日施行。其重点如次: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注册申请费之收费方式
 由原先以级距及类别之计费基础,修正为指定使用在第1类至第34类之商品类别者,同类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个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下同)3千元,商品超过20个,每增加1个,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至第45类的服务类别者,仍维持每类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务,超过5个者,每增加1个,加收5百元。
 二、电子申请商标注册之规费减收
 申请人利用电子方式提出申请时,每件皆减收注册申请费3百元;另增订完全依据电子申请系统内之商品或服务参考名称填写者,每类再减收3百元。但以电子申请注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因其表彰内容分别为申请人之组织或会员之会籍,或其证明事项,无涉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之计算,故无新制完全抄写电子申请系统内的商品或服务参考名称的减免问题。
 三、新增延展注册申请费之退费规定
 无论是在商标权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缴纳的延展注册申请费4000元;或是在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加倍缴纳的8000元,只要于核准延展注册前撤回延展注册之申请者,皆可全额退还所缴的延展注册申请费。(2011.01)

资料来源:
20110125智能局布告栏
20110131经济/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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