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都是007 美商告赢槟榔摊

S101206Y2 2011年1月号

 以「007」为商标的美商‧丹捷克股份有限公司(DANJAQ LLC),发现国内一家槟榔业者使用「007阿松」为商标,向智能财产法院诉请废止商标,获得胜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99行商诉113)。
 丹捷克公司主张,国内槟榔业者品天下实业公司,以「007阿松」的商标注册登记在手表等商品类,且商标有手枪图形,与该公司近似,会让消费者误认是同系列商品。且「007阿松」为商标的手表,已有3年未在市面销售,依商标法应予废止商标权。
 品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表示,丹捷克公司「007」系列商标商品大多在国外使用,并未广泛行销国内,且消费者有印象的是「007」电影,而非商标,该公司以「007阿松」为商标的手表,是放在槟榔摊内,做为消费者购买槟榔配料商品的赠品,具促销功能,有买才有送,应可视为在市面上销售,该公司一直有使用此商标。
 法官认为,品天下实业公司的「007阿松」商标与丹捷克的「007」相近;而品天下并未提出「007阿松」手表实际在市场销售纪录的证据,属于促销赠品,因此认定品天下未使用「007阿松」商标3年,依商标法废止该公司「007阿松」的商标权。(2010.12)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01206/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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