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辨别须整体认定 「BabyBoss」商标案 智慧局败诉

S131015Y2 2013年11月号

 智慧财产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该以商标图样整体来观察,商标呈现在消费者眼前的是整体图样,而不是割裂为各部分分别呈现。以「BabyBoss」与「HOGO BOSS」等系列商标整体看来,相差很大,智慧局撤销BabyBoss商标案,败诉。(智慧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2,行商诉,46-20130912)
 「BabyBoss」是中保宝贝城股份有限公司(Babyboss City Limited)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用于商品服务分类表第30类的茶叶包、巧克力制成饮料、冰淇淋、糖果等商品上。「HOGO BOSS」等则是德商雨果伯斯商标管理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所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指定用于眼镜、钟表、皮革、珠宝等至少9种类别的商品,唯独没有用在第30类的商品上。
 中保宝贝城在2007年申请注册「BabyBoss」商标,已由智慧财产局核准。雨果伯斯发现后,以「BabyBoss」与该公司的「HUGO BOSS」、「BOSS」等系列商标相似为由,申请智慧局评定,智慧局随后将中保宝贝城的「BabyBoss」商标撤销。中保宝贝城认为,两公司的商标整体性相差很大,智慧局的处分没有道理,因而提起诉愿,但遭决定驳回,进而一状告进法院。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中保宝贝城的商标由分别扮演画家、厨师及消防队员等卡通人物,各自站在正反B字母设计图形的左右侧及上方,并占整体商标图样极大部分,下方则为较小字体的外文「BabyBoss」所共同组成,且图案分别以绿、橘、蓝等三色加以构图。雨果伯斯的商标则为外文「BOSS」、「HUGO BOSS」或将外文「BOSS HUGO BOSS」、「HUGO HUGO BOSS」作反白呈现并以其它颜色为底等图样所构成,并无任何卡通人物图形,两公司商标的整体近似程度甚低。再者,「BabyBoss」商标之商品指定用于冰淇淋、糖果等食品类商品,而「HUGO BOSS」等系列商标之商品非食品,亦与食品无关,两者难认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因此判决智慧局败诉,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应予撤销。(2013.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31015/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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