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网站推文纳入公平法「荐证广告」规范

S131108Y4 2013年12月号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3日通过「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荐证广告之规范说明」修正案,社群网站推文纳入公平交易法规范,荐证者与广告主间具有利益关系,就属于「荐证广告」,必须在广告中充分揭露。这项规定已于11月7日发布。
 公平会表示,社群网站推文已成社会潮流,社群网站推文(诸如网络部落客推文及论坛发言)行为虽与一般通念之广告有别,尚难直接认定为广告予以论究,然其呈现方式,仍属公平交易法第21条所定之「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该会对于前开荐证广告之规范说明进行相应之修订,诸如于荐证广告定义中增列「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以涵盖社群网站推文行为,并将其列入公平交易法之规范。对于社群网站推文符合广告荐证者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作而成之荐证广告,如荐证者与广告主间具有雇用、赠与、受有报酬或其它有偿等非一般大众可合理预期之利益关系者,规定其应于广告中充分揭露。倘未于广告中充分揭露前项利益关系,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则涉有违反本法第24条规定之可能。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于第2点荐证广告定义中增列「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以涵盖社群网站推文行为;「利益关系」用以释明荐证者与广告主具有雇用、赠与、受有报酬或其它有偿等关系。
(二)对于社群网站推文荐证者与广告主间具有非一般大众可合理预期之利益关系者,于第3点第5款增列应于广告中充分揭露之规定;并于第6点增列未揭露利益关系之违法行为规范。
(三)对于荐证者为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或销售者之情形,于第7点第2款第1目增列其即为本规范说明所称之广告主,适用有关广告主之规范。(2013.11)

资料来源:
公平会新闻稿20131108
联合晚报20131108/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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