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OL」太像「VOLVO 」 中国车商标败诉

S131121Y2 2013年12月号

 中国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的「LOVOL」注册商标,因与瑞典富豪商标控股公司的知名品牌「VOLVO」近似,在2012年11月遭智慧财产局撤销商标注册,欧力重工不服,向经济部提起诉愿遭驳回,欧力重工仍不服,遂向智慧财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智财法院判决,欧力重工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2,行商诉,78-20131114)
 欧力重工主张,「LOVOL」商标自2006年起即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200多个国家与地区申请注册,目前已取得数十个国家与地区的商标注册,也在中国广泛使用,成为中国第99大最具价值品牌,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富豪公司主张,「VOLVO」为拉丁语,原意为「我在滚动」,其字义非我国消费者所普遍知悉,亦非普通习见文字,属独具创意的商标,应受较大保护。对方出于仿袭意图,将商标「VOLVO」的「L、O、V」排列略加调换,外观予人高度雷同印象,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亦有攀附之嫌。
 智财法院判决结论指出,「VOLVO」商标识别性较强,欧力重工申请注册非善意,且两商标近似,并皆指定使用于同一或高度类似服务(两者均属银行、信托、融资、保险、资产估价及不动产管理等项目),「VOLVO」商标消费者较熟悉,且两商标营销方式与营销场所类似等因素综合判断,认消费者极有可能误认两商标的商品为同一来源的系列商品,或误认两商标的使用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它类似关系,而产生混淆误认情事,因此判欧力重工败诉,仍可上诉。(2013.1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31121/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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