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三读通过 身障者权益迈大步

S140107Y3・S131220Y3 2014年1月号

 立法院于2014年1日7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第53条、第65条、第80条之2、第87条及第87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智慧局新闻稿表示,修正案经总统公布施行后,除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更臻明确外,我国身心障碍者接触信息之合理使用规定将开展新貌,目前无障碍格式版本著作制作及取得不易之困境可望获得纾解,进而落实身心障碍者接触信息之权益保障。
 本次修正之重点如下:
一、修正著作权法第53条、第80条之2及第87条之1等规定:扩大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依法立案之各级学校,均得为视、听觉障碍者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另视、听觉障碍者本身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供个人非营利使用,且为制作上述无障碍格式版本,可规避或破解著作权人所采取之科技保护措施,而为促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制作造成资源浪费,合法制作之无障碍格式版本除可以在上述机关、团体或学校及视听觉障碍者间流通外,并可由上述机关、团体或学校自国外输入专供视听觉障碍者使用。
二、明确著作权法第65条及第87条规定:修正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厘清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3条等合理使用条文中,如有「合理范围」文字者,始须再依第65条第2项所定4项判断基准予以审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它条文只要符合各该条规定之要件即可主张合理使用;另将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4款条文之「重制物」修正为「国外合法重制物」,明确该款系规范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意旨。
 智慧局进一步表示,为因应数字汇流及科技快速发展,该局已积极进行著作权整体法制的检讨与修法工作,并召开多次修法咨询会议,今年将召开公听会,盼望各界不吝指教,让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能更符合社会各界的期待。(2014.01)

资料来源:
智慧局新闻稿20140107
智慧局布告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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