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草案三读通过 增订边境保护措施条文

S140107Y1・S140106Y1 2014年1月号

 立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三读通过「专利法增订部分条文草案」及「专利法第143条条文修正草案」。此次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增订第97条之1至之4边境保护措施条文共4条,并修正第143条第2项规定之「销毁」为「销毁」。其施行日期,依立法院附带决议,于三读通过公布尔日起2个月内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办法,并施行新法。
 为强化对专利权人之保护,立法委员参考国际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及著作权法,提案于专利法中增订「申请查扣」,即专利权人得提供保证金或相当之担保向海关申请查扣有侵害其专利权之虞之进口物;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担保以废止查扣之相关规定,其重点如下:
一、查扣程序:申请人必须向海关以书面释明侵害之事实,并提供担保金;海关受理查德扣后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不损及查扣物机密数据保护下,双方得检视其查扣物。
二、废止查扣:申请查扣后,申请人如未于12日内提起侵权诉讼、诉讼经驳回确定未侵权、申请人主动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担保时,海关应废止查扣,该废止查扣原因,如属于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时,申请人应负担因查扣所产生的仓租、装卸等费用。
三、损害赔偿:申请人申请查扣,如未来经法院确定判决没有侵权时,对于被查扣人因查扣所产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担保金或反担保金,如双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时,得向海关申请返还。
 智慧局新闻稿表示,增订专利边境保护措施条文,实务运作上涉及海关之具体执行程序,因此,相关实施内容授权经济部会同财政部定之。智慧局已积极进行订定「海关查扣侵害专利权物实施办法」之配套工作,期能于修正条文三读通过并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实施办法之发布。(2014.0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40107/A18
工商时报20140107/A16
智慧局新闻稿20140106
智慧局布告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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