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大幅加重黑心厂商罚则

S140205Y9・S140128Y9 2014年3月号

 立法院临时会2014年1月28日三读通过,总统令2月5日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法律名称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此次修法加重对不良厂商的罚锾及刑责,并纳入食品三级品管管理模式,亦即业者自主管理-认证单位检验-政府抽验管理三级,同时增设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
 此外,修正条文新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并完成查验登记、外包装上亦须清楚标示。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此次修法虽未纳入复方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但对复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依2013年6月19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8条,已规划公告2014年底前强制食品添加物的制造、输入、贩卖业者完成强制登录厂商数据及所有贩卖食品添加物品项、成分、使用范围,未来将应用信息平台串联,加强食品添加物边境管理及食品业者实地查核,并由相关部会建立追溯食品添加物流向系统,追查违法添加。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明定特定食品业者使用或贩卖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自行检验或送其他实验室检验。
二、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许可之添加物之罚锾,由6~1500万元,提高为6~5000万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为5年以下。产品标示、广告、宣传涉及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规定之罚锾,由4~20万元,提高为4~400万元。
三、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属犯人者,应予没收,如无法没收,应追征其价额,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财产。
四、提高法人之罚金为行为人之10倍以下,以加重其责任。
五、明定主管机关得设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不法业者之罚锾、罚金或不当利得,作为补助消费诉讼或健康风险评估相关费用之基金来源。
六、保障检举人身分数据于诉讼程序之保密规定,放宽检举人适用范围,以提高检举动机。(2014.01)

资料来源:
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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