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余堂」商标诉讼案 庆余堂参药号败诉

S140215Y2・S140215Y4 2014年3月号

 知名参药行庆余堂参药号有限公司认为庆余堂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姓名权,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等为理由,向法院请求禁止对方使用「庆余堂」为公司名称;经高等法院判决败诉后,提起上诉至最高法院亦裁定驳回。
 庆余堂参药号于1913年在大陆上海创设,1952年经台北市政府核准设立,经营中药批发及零售、化妆品批发及零售、国际贸易等业务;庆余堂医疗器材公司则于2000年3月23日经台北市政府核准设立,经营医院管理顾问、营养咨询、医疗器材批发等业务。
 高等法院判决指出,依据公司法规定可知,两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区别之文字,公司名称视为不同;而同类业务公司名称,标明不同业务种类,即使名称特取部分相同或类似,公司名称也视为不相同。
 庆余堂参药号与庆余堂医疗器材公司,两家公司名称特取部分均为「庆余堂」,公司名称亦均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此为不争之事实。庆余堂参药号于其公司名称中标明业务种类「参药」,而庆余堂医疗器材公司则于其公司名称标明「医疗器材」,一为药品、一为医疗器材,明显不同,并不会使人混同误认。
 此外,庆余堂参药号无法举证庆余堂医疗器材公司攀附利用其知名度,以显失公平的方法从事竞争或商业交易,不能依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理由禁止对方使用「庆余堂」为公司名称。最后,庆余堂参药号仍提上诉,最高法院则裁定驳回。(2014.02)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4021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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