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违约金官司案 鸿海二审败诉

S140304Y4 2014年4月号

 鸿海与前黄姓经理及前曹姓工程师之间的给付违约金官司案,高等法院判决鸿海败诉。
 黄姓经理于1999年11月起在鸿海工作,离职前担任NWInG网络连接产品事业群(Network Interconnection Business Group)项目经理;曹姓工程师则在2007年4月进入鸿海,为NWInG旗下项目工程师。二人于任职时与鸿海签有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自离职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有关之竞争工作。后来,二人相继离职并转任性质相近之其他公司,因此,鸿海对两人提起违反营业秘密及请求给付违约金等告诉。
 2013年4月新北地方法院认定,鸿海挟其雇主优势,使两人签订此事实上远逾保护鸿海合法利益所需范围的竞业禁止约款,限制两人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其约款苛刻的程度已足以认为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47条之1第3款、第72条规定,应属无效,判决鸿海败诉。鸿海不服,提起上诉。
 鸿海上诉至二审,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25日宣判,黄姓经理与曹姓工程师于2014年3月3日前,不得运用在鸿海任职时所知悉苹果iPhone5的「Lightning Cable」研发、生产的营业秘密,在台湾、香港或中国大陆,直接从事、经营或唆使他人从事或经营与苹果iPhone5「Lightning Cable」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或研发工作。此外,因鸿海并未能举证证明黄姓经理与曹姓工程师两人有泄露营业秘密之行为,请求给付违约金的部分及其余请求则遭驳回。(2014.03)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30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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