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控告吉祥侵权 二审再胜诉

S140325Y1 2014年4月号

 东芝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台湾光盘厂吉祥全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侵害其光盘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求偿,智财法院一审原判吉祥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陈碧华应连带赔偿东芝公司589万4,772元及利息;两造各自提上诉后,智财法院二审日前判决,吉祥公司及陈碧华应再赔偿东芝公司6,655万9,362元并加计利息。本件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东芝公司为中华民国第098207号「具有评估光盘之评估图案的光盘」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期间自199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吉祥公司为取得上开DVD-ROM光盘的制造技术,曾于2002年3月27日与东芝公司(即DVD 6C Licensing Group的授权人代表)签订DVD专利授权契约,但该授权契约已在2010年4月15日终止。未料,吉祥公司在与东芝公司间的专利授权契约到期后,仍继续产销DVD-ROM,吉祥公司所生产制作的「原来是美男(TV Original Soundtrack)」光盘,遭东芝公司指控该光盘落入东芝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3、6、7项文义范围,而经智财法院认定其侵害东芝公司的光盘专利权。
 智财法院依修正前专利法第85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为3,622万7,067元。此外,吉祥公司侵害情节尚未达须以最高倍数3倍惩罚的情况。于是审酌各项情节,东芝公司得请求酌定损害额2倍的赔偿,即7,245万4,134元。
 另外,吉祥公司、陈碧华应再连带给付6,655万9,362元【计算式:7,245万4,134元 – 589万4,772元 =6,655万9,362元】及自2011 年6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智财法院认定为有理由,予以准许。东芝公司其余上诉及其余追加之诉均驳回。吉祥公司、陈碧华上诉亦驳回。(2014.03)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32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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