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进口侵害专利权物 3月24日启动

S140325Y1・S140324Y1 2014年4月号

 为提升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立法院于2014年1月通过专利法增订边境保护措施条文,经行政院核定自2014年3月24日施行,配套的「海关查扣侵害专利权物实施办法」由财经两部会衔于同日发布施行,财政部关务署各海关也同步正式受理申请。今后专利权人对进口物品,如认为有侵害其专利权之虞,就能向海关申请查扣,但须提供足额担保金;但被查扣人亦可提出二倍担保金,请求海关废止查扣。
 智慧局指出,海关对于专利侵权物执行查扣,以前都是依据法院的裁判,但新增的条文,则容许专利权人缴交保证金后,即可在边境挡关,禁止进口。另外,在执行程序上,以往海关都会要求专利权人必须提供货物进出口具体时间、地点、运输工具等详细数据后,海关才会配合办理挡关,但实务上,专利权人不可能完全掌握货物进口具体信息,以致专利权人通常都无法扣到货物。3月24日起,未来专利权人对进口货物,如认为有侵害自身的专利权嫌疑,只要提供能让海关辨认出要查扣的货物数据,就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时获得保障。
 增订的专利法及实施办法其主要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应说明侵权事实、检附侵权分析报告及提供海关足以辨认要查扣侵权物的数据,例如:进口人、统一编号、报单号码、货名、型号、规格、可能进口日期或运输工具等数据,以便海关执行查扣。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提供相当于海关核估进口物完税价格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且必须于12天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否则,海关将废止查扣。
二、为保障被查扣人货物通关,被查扣人可以提供二倍保证金作为担保,海关经取具代表性货样后,可以将货物先行放行。
三、海关在查扣前,得通知申请人予以协助,查扣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检视查扣物。未来经法院认定未侵权时,申请人必须负担查扣物之货柜延滞费、仓租、装卸费等有关费用。

附注:「海关查扣侵害专利权物实施办法」总说明
兹因专利法于2014年1月22日公布增订第97条之1至第97条之4专利权物边境保护措施相关规定,有关申请查扣、废止查扣、检视查扣物、保证金或担保之缴纳、提供、返还之程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授权由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经济部爰会同财政部,拟具海关查扣侵害专利权物实施办法,其要点如下:
一、申请查扣应备文件及数据。(第2条)
二、提供相当担保之种类。(第3条)
三、海关于实施查扣前,得请申请人协助。(第4条)
四、海关实施查扣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被查扣人。(第5条)
五、申请检视被查扣物之程序及其实施方式。(第6条)
六、申请人就疑似侵权物应提起诉讼期限之起算日。(第7条)
七、被查扣人提供反担保请求废止查扣,及当事人因裁判确定未侵权申请废止查扣应备之文件。(第8条、第9条)
八、被查扣人提供反担保请求废止查扣,海关得取具代表性货样后,再依进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第10条)
九、申请返还保证金或担保应检附之文件。(第11条)(2014.03)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40325/A18
智慧局布告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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