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讼 智财法院判统一企业胜

S140520Y2 2014年6月号

 统一企业和统一汉芳堂的商标争讼,智财法院一审判决,统一汉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统一企业于2011年2月间,发现统一生医科技公司(更名为统一健康天使公司),使用「统一」商标字样为公司名称的特许部分,依法对统一生医公司起诉,请求排除侵害商标权。并于2011年12月26日,经智慧财产法院以2011年度民商诉字第20号判决,命统一生医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其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在案。
 然而,未料统一生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卢家菖、董事卢威霖、监察人郭淯琳等,为求继续攀附使用「统一」二字作为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竟于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的董监事及营业地址,向经济部另申请成立统一汉芳堂公司。
 此外,统一汉芳堂又与更名后的统一健康天使公司共享商业网站,在商业网站首页上方标示显目的「统一健康天使(股)公司、统一汉芳堂(股)公司」,贩卖养生保健食品、口罩等商品,显然企图继续攀附统一企业所有著名商标、企业表征及良好商誉,误导消费者以为与统一企业间有密切关系,显已减损著名商标的识别性。统一企业遂向法院提告请求排除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统一」商标于2012 年2 月20日已属著名商标,统一汉芳堂显然明知「统一」商标为著名注册商标的事实,却将该著名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统一」作为自己公司的名称,有使人将其所经营的公司与「统一」商标产生联想之虞,影响其指示来源的识别性,故统一汉芳堂有2003年公布的商标法第62条第1款视为侵害商标的情形,判统一汉芳堂败诉。此案仍可上诉。(2014.05)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520/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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