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三读通过 营业秘密法纳入适用范围

S140530Y9 2014年6月号

 立法院院会于2014年5月30日三读通过修正证人保护法第2条条文,增订营业秘密法第13-2条及陆海空军刑法第42条第1项、第43条第1项、第44条第2项前段、第5项、第45条、第46条之罪纳入证人保护法适用范围;同时,修正第14条条文,提供犯罪事证的证人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增加「窝里反」诱因。
 立法委员表示,鉴于侵害营业秘密案件搜证不易,为鼓励证人勇于出面作证,以利国家侦查与审判侵害营业秘密犯罪行为、避免企业恶性竞争或商业间谍行为,因此,修正证人保护法第2条条文,增订营业秘密法第13-2条之意图域外使用而侵害营业秘密罪,纳入证人保护法适用范围。
 此外,修正第14条条文,明定第14条第3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14条第1项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于侦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后手或相关罪之网络,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与该犯罪相关之第2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经检察官起诉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节或法定刑较重于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经检察官于侦查中为第2项之同意者为限,得减轻或免除其刑。(2014.05)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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