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商标战 环泥遭判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罕见自为裁判,表示环泥UCC商标与日商UCC咖啡相冲突,环泥UCC商标应撤销注册

S140708Y2・S140619Y2 2014年7月号

 日商UCC控股公司与我国环球水泥公司间为「UCC」商标缠讼多年,最高行政法院于6月19日宣判,智财法院更一审判决废弃,智慧局原处分及经济部诉愿决定均撤销,智慧局应撤销环球水泥商标。
 2010年3月间,环球水泥以「UCC collectio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五金零售批发、建材零售批发等服务,但声明「collection」不在专用之列,向智慧局申请注册,智慧局审查后准列为注册第1450217号商标。
 日商UCC控股公司随即以环泥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准予注册为由,向智慧局提起异议,智慧局在2012年1月间审定为异议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商标异议案件,智财法院第一次判决认为两公司的商标并不近似,更一审判决则认为两商标虽有相同之UCC这三个外文字,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环泥的商标在UCC上方尚有U字设计图形,因此,近似程度不高,而且日商UCC商标主要使用在咖啡、茶及相关饮料、咖啡厅等,而环泥的商标则指定使用在五金、建材零售批发等服务,两者商品服务性质不同,并无竞争关系,判断消费者不致产生混淆误认,也不致于减损日商著名之UCC商标的识别性。智财法院前后二次判决均支持智慧局的审查,认定智慧局给予环泥该商标并无违误。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于2013年第一次判决废弃智财法院的原判决,并发回智财法院更审时就已明确指出,日商UCC商标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标,且两公司的商标主要部分「UCC」构成近似,UCC并非习见的外文字,纵使两者商品服务性质有所不同,如允许环泥的UCC商标注册及使用,久而久之,日商著名之UCC商标就会失去原本给予社会大众独特性的印象,而有减损其识别性之虞。因此,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判决时,即自为裁判,认为环泥UCC商标有减损著名之日商UCC商标之识别性之虞,而为日商UUC控股公司胜诉之判决,径命智慧局应撤销环泥UCC商标之注册。(2014.06)

日商UCC与环球水泥商标异议争讼结果

日期审理法院判决结果理由摘要
2012.12.27智慧财产法院日商UCC败诉两公司商标不近似,且商品服务性质不同,不致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亦无减损日商著名之UCC商标识别性之虞
2013.06.14最高行政法院原判决废弃,发回智慧财产法院更审两商标主要部分UCC近似;UCC非习见外文;虽然商品服务性质不同,仍可能减损日商UCC商标之识别性
2014.01.02智慧财产法院更一审日商UCC败诉两商标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服务性质不同,无混淆误认之虞,亦无减损日商著名之UCC商标识别性之虞
2014.06.19最高行政法院的确定判决日商UCC胜诉;智慧局应撤销环球水泥商标日商UCC商标为著名商标,两造商标高度近似,纵使商品服务性质不同,若准环泥该近似商标,仍有减损日商UCC商标之识别性
数据源:各相关法院判决书制表:工商时报/张国仁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708/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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