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部分条文

S140630Y9 2014年7月号

 司法院为因应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前段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4条、第10条之1、第31条之施行,配合修正「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
 本次细则修正说明如下:
一、修正智慧财产刑事案件之范围。(修正条文第3条)
二、配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31条第1项修正,酌作文字调整。(修正条文第4条、第5条)
三、修正技术审查官指定协助诉讼及其他程序之执行职务方式。(修正条文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项)
四、修正法院因技术审查官而获知之特殊专业知识,应予当事人辩论之机会,始得采为裁判之基础。(修正条文第16条第2项)
五、增订营业秘密民事侵害事件中,权利人主张被控侵害人负有具体答辩义务时所应负之释明责任,与被控侵害人之具体答辩义务及其法律效果。(增订条文第19条之1)(2014.06)

资料来源:
司法院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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