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BAR商标争讼 仙妮蕾德胜诉

S140718Y2 2014年8月号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认为莲荷国际有限公司的「Sun Be Bar」商标,与该公司的「SUNBAR」等商标近似,向智慧局提起异议但不成立,仙妮蕾德不服,向经济部提起诉愿遭驳回,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智财法院日前判决,仙妮蕾德胜诉,经济部诉愿决定及智慧局原处分均撤销,且智慧局应将莲荷的「Sun Be Bar」商标撤销。
 莲荷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以「Sun Be Bar」商标,指定使用于蜂王乳、糖果、饼干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请注册,经智慧局核准注册商标。
 判决指出,「Sun Be Bar」商标与「SUNBAR」商标相较,二者外文均有SUN、BAR2字,虽前者是由Be置于Sun、Bar2字中间,而后者是由单一外文「SUNBAR」所构成,或由外文「SunBar」结合中文「欣妮吉」所组成,二者读音稍有不同,但就外观而言,二商标间虽仅是商标文字排列、字数等有所差异或增减,仍可构成近似。
 再者,「SUNBAR」等商标非为固有词汇,本身不具特定既有涵义,亦未传达商品任何相关信息,为识别性最高的独创性商标,且当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SUNBAR」等商标已予消费者强烈印象下,相关消费者看见与之极为近似的「Sun Be Bar」商标,很容易误认二者商品源于相同或相关来源,而产生混淆,故「SUNBAR」等商标识别性远高于「Sun Be Bar」商标。
 「Sun Be Bar」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蜂王乳」等商品,与「SUNBAR」商标指定使用的「草本营养补充品」商品相较,二者均可作为营养补充品,性质类似;另「Sun Be Bar」商标指定使用的「麦片、糖果、米果、饼干、谷制点心片、面包」等商品,与「SUNBAR」等商标指定使用的「谷制点心条」、「蜜饯、糖果、饼干、面包、蛋糕」等商品相较,二者亦属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应认为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同或类似关系。此外,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属普通日常消费食品,若于这些商品上使用近似的二商标,当更易致消费者混淆。
 判决指出,两家公司皆是营养保健食品产业。仙妮蕾德在全台的加盟店达314 家(截至2010年),在台仅次于知名连锁超商,参考仙妮蕾德所提出在台湾及全球注册资料及2007至2011年全球含台湾的SUNBAR商品销售数据,尚可认定「SUNBAR」等商标于「Sun Be Bar」商标申请日前有先使用之事实,两公司既为竞争的同业关系,莲荷应该知道「SUNBAR」等商标的存在,还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认定,「Sun Be Bar」商标的注册有注册时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3款、第14款及现行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第12款所定不准注册之情事,因此判决仙妮蕾德胜诉。但本件仍可上诉。(2014.07)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71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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