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和著作侵权案 2公司判赔

S140815Y3 2014年9月号

 财团法人赖和文教基金会控告联合百科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赖和之著作权案,日前民事二审判决出炉,并推翻一审之结果,两间公司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等规定,但应判赔30万元。
 赖和基金会主张,该会收藏享有「台湾新文学之父」美誉作家赖和之完整遗物、藏书、字画、手稿及相关文献数据,投入10年时间且花费成本1千600多万元,经国立成功大学教授林瑞明、赖和后代赖悦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将赖和遗稿及遗物选择编排成「赖和手稿影像集丛书」,于2000年间出版。但联合公司、大人物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该丛书扫描重制并收录于两间公司所设置之「台湾文献丛刊续编电子数据库」中,再以付费方式提供在线会员下载或直接销售电子数据库予他人牟利,侵害其著作权。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依著作权法第7条,编辑著作需就数据之选择「及」编排,均具有创作性始受保护。该丛书之数据选择部分,无编者主观上精神、智慧、文化、创意之表现,赖和基金会及林瑞明教授等无法证明并表现其就数据选择之个性或独特性,纵使数据编排部分足以表现个性或独特性,仍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之编辑著作。
 此外,制版权之保护期间为完成制版日后10年内,且以登记为要件,但该丛书并未登记。考虑赖和基金会等就赖和手稿加以整理印刷所花费巨大时间心力之投资利益,仍得以权利以外之利益保护之,而此法益自不得大于原先之制版权,亦即应保护至2010年12月31日止,非毫无期限。
 智财法院判决并指出,联合公司及大人物公司为专业之数据库业者,却未向赖和基金会寻求授权,即将手稿内容如数扫描重制,其行为明显有违国民之道德观念、交易习惯及商业伦理,且已侵害赖和基金会等之利益,自属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判赔30万元。赖和基金会等如不服判决,可提上诉。(2014.08)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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