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举发案 罗门哈斯公司保住抛光垫专利权
S140904Y1 2014年10月号
罗戴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将「可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之专利权移转给罗门哈斯电子材料CMP控股公司并核准登记在案,但随后举发人刘胜芳对罗门哈斯公司提起举发。2012年11月间,智慧局完成审查,认定抛光垫专利权违反专利法不得发予专利的事项,于是作成「举发成立,应撤销专利权」的处分;罗门哈斯公司不服,提起诉愿,经济部于2013年9月诉愿决定驳回,该公司仍不服,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智财法院日前判决,智能局败诉。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本件两造争点为举发人刘胜芳所提之证据2是否足以证明抛光垫专利权(系争专利),其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有违核准时专利法第20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
智财法院合议庭将罗门哈斯公司所持有的专利范围与刘胜芳所举发的证据技术比对后(参考附表),认定举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抛光垫专利权之专利范围第1、3、4项拟制丧失新颖性。认为智慧局作出「举发成立,应撤销专利权」的处分,并不恰当,判决智慧局原处分及经济部的诉愿决定,均撤销。本件仍可上诉。(2014.09)
附表一、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与证据2技术特征比对表
项目 | 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 | 证据2 | 是否揭露 |
1 | 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 | 第3C图揭示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18), | 是 |
2 | 该垫具有一个部分系由不具吸收或传输淤浆粒子的固有能力之固体均匀聚合体片材所组成, | 第3C图及说明书第17页第19至21行:「…覆于平台孔30上方之区域中的典型垫片材料已被一聚硬的聚氨酯插塞42代替。此一插塞42系被一体成型于垫片18中。」 | 未揭示,不能直接推导 |
3 | 该聚合体片材可为波长在190至3500nm范围间之光所通过。 | 说明书第32页第12至13行:「咸信如果选择一红光激光束则在波长的选择中这两种相抗因素有最佳的平衡。」 | 是 |
结论 | 证据2不足证明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拟制丧失新颖性 |
附表二、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与证据2技术特征比对表
项目 | 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 | 证据2 | 是否揭露 |
1 | 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 | 第3C图揭示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18), | 是 |
2 | 该垫含一个由不具吸收或传输淤浆粒子的固有能力之固体均匀聚合体片材所组成之第一部分, | 第3C图及说明书第17页第19至21行:「…覆于平台孔30上方之区域中的典型垫片材料已被一聚硬的聚氨酯插塞42代替。此一插塞42系被一体成型于垫片18中。」 | 未揭示, 不能直接推导 |
3 | 以及一个由微孔聚胺基甲酸乙酯结构所组成之第二部分, | 说明书第5页第7至8行:「…覆盖层22通常为一开孔泡沫聚氨酯(例如,Rodel IC1000)…」,或是证据4第1行揭示:IC为微孔氨基曱酸乙酯垫。 | 是 |
4 | 该聚合体片材可为波长在190至3500nm范围间之光所通过。 | 说明书第17页第12至13行:「咸信如果选择一红光激光束则在波长的选择中这两种相抗因素有最佳的平衡。」 | 是 |
结论 | 证据2不足证明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拟制丧失新颖性 |
附表三、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与证据2技术特征比对表
项目 | 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 | 证据2 | 是否揭露 |
1 | 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 | 第3C图揭示一种用于集成电路晶圆之抛光垫(18), | 是 |
2 | 该垫含有一个由不具吸收或传输淤浆粒子的固有能力之固体均匀聚合体片材所组成之第一部分, | 第3C图及说明书第17页第19至21行:「…覆于平台孔30上方之区域中的典型垫片材料已被一聚硬的聚氨酯插塞42代替。此一插塞42系被一体成型于垫片18中。」 | 未揭示, 不能直接推导 |
3 | 以及一个由充填或膨胀之复合聚胺基甲酸乙酯所组成之第二部分, | 说明书第5页第7至8行:「…覆盖层22通常为一开孔泡沫聚氨酯(例如,Rodel IC1000)…」,证据3第2栏第60~65行揭示:充填或膨胀复合氨基曱酸乙酯,如由罗德尔公司所制造的IC系列、MH系列及LP系列。 | 是 |
4 | 该聚合体片材可为波长在190至3500nm范围间之光所通过。 | 说明书第17页第12至13行:「咸信如果选择一红光激光束则在波长的选择中这两种相抗因素有最佳的平衡。」 | 是 |
结论 | 证据2不足证明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拟制丧失新颖性 |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0904/A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