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MITSUI及图」不得注册 三井日本料理败诉

S141031Y2 2014年11月号

 知名三井日本料理餐厅有限公司于2010年以「三井MITSUI及图」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当时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3条所定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35类之「食品零售、饮料零售、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等服务。经智慧局审查,该商标与日商三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之「三井」、「三井物产」、「MITSUI」等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之商标指定或使用之服务间复存有关联性,且三井物产之商标于三井日本料理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广为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而达著名程度。因此,认为「三井MITSUI及图」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不准注册。三井日本料理不服,提起诉愿,经诉愿机关决定驳回,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三井日本料理指出,商标为属地主义,三井物产于台湾并未具有高知名度,且并未开设餐厅或经营食品零售等业务,更没有任何有关从事食品零售之证据资料。况且,其公司申请注册的「三井MITSUI及图」,外观、读音和观念都和三井物产不同,申请商标的服务项目也不同,二者非近似商标。
 智财法院则认为,两公司之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类别虽有不同,但三井物产之「三井」、「三井物产」、「MITSUI」等商标属于著名商标,以三井物产著名程度对其保护之商品范围自应较为广泛,而不应以申请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为限。
 智财法院审酌二者识别性之强弱、二商标之近似及商品或服务类似等相关因素之强弱程度、相互影响关系及各因素等,认为「三井MITSUI及图」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前段所定不得注册之情形,驳回三井日本料理之诉。三井日本料理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认定三井日本料理并未具体指摘智财法院之原判决有何违背法令之处,因此裁定上诉驳回,全案定谳。(2014.10)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41031/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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