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变更音乐商用费率官司 败诉

S141024Y3 2014年11月号

 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依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规定,公告「概括授权商业传输的公开传输使用报酬率」,并函报智慧局备查。台湾因特网协会、卫星电视及广播公会、凯擘、环球国际唱片等37家公司认为该费率对其权益影响重大,分别向智慧局申请审议。
 智慧局将受理音乐协会费率审议的事项公告在官方网站,并邀集音乐协会及37家公司召开意见交流会后,又多次向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咨询此项费率审议事项。智慧局参考着审会的决议,并审酌相关因素后,变更音乐协会原函送智慧局所修订的费率,于2012年12月将审定结果通知音乐协会及各申请人。因此,音乐协会不服,提起诉愿,经经济部决定驳回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智财法院指出,着审会委员杨碧村为广播公会前任理事长与现任常务理事,而着审会委员钟瑞昌为卫星电视公会秘书长,两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并参与此项使用报酬率之咨询或审议。况且,智慧局身为审议集管团体所订使用报酬率之专责机关,而着审会仅为集管团体制定使用报酬率之咨询单位,智慧局却未说明何以采纳着审会之审议结果作为原处分审定之费率,亦未说明审定结果之依据及具体理由,因此认定智慧局违法,判决原行政处分及诉愿决定均撤销。(2014.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102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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