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肌精」注册立体商标案 智财法院判智慧局败诉

S141112Y2 2014年12月号

 日商高丝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之产品雪肌精的蓝白瓶身以「雪肌精(3D MARK)」商标向智慧局申请注册,却被智慧局审定不准注册,高丝公司不服,提起诉愿,经经济部驳回诉愿,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丝公司主张,雪肌精上市近30年,至今在全世界售出逾5千万瓶。在台湾,雪肌精的美白化妆水维持年销售逾新台币3亿元之佳绩,并由2010年8月号之美人志杂志报导为台湾基础保养品热销TOP5,且荣登marie claire杂志2010年与2011年双年度百大美妆畅销排行榜美白类首位,显见雪肌精在女性保养品市场排名之地位。此外,由雪肌精之商品销售量、媒体报导及市场调查报告等,亦可证明「雪肌精(3D MARK)」商标具有后天识别性。况且,「雪肌精(3D MARK)」商标分别在大陆地区、韩国、香港及新加坡均获准注册为立体商标,智慧局应核准注册。
 智慧局则指出,市面上已有多家业者使用类似颜色、瓶身作为商品包装,若准许「雪肌精(3D MARK)」商标注册,将影响其他业者合理使用之空间及商品包装之自由,因此拒绝高丝公司注册。
 智财法院认为,「雪肌精(3D MARK)」商标中的「雪肌精」、「SEKKISEI」、「KOSE」等字样,均属高丝公司自创文字,其瓶身为正、背面呈扁平状,左右两侧呈椭圆弧状,4个约150度角度之柱状体立体形状与白色瓶盖镶以银色镜面圈顶,其深蓝琉璃并略带透光性瓶身之蓝、白、银颜色组合之设计,不同于普通业者所使用之包装。「雪肌精(3D MARK)」商标为文字、图形、颜色及立体形状等组合之联合式商标,整体而言具有特殊,为有先天识别性之商标。
 此外,雪肌精的广告营销遍布电视、杂志、街头,也在各大百货公司设有销售点,且依据市场调查,受访者对于雪肌精蓝白瓶身的产品辨识度极高,也已具有后天识别性,因此,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智慧局应依本判决之法律见解另为处分。(2014.11)

资料来源:
苹果日报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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