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财法院判智慧局败诉 全家获弹性购买游戏点数之专利

S141225Y1 2015年1月号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间,以「弹性购买游戏点数之方法(Method For Buying Variable Points)」向智慧局申请发明专利,经智慧局两度审查后,认为不具进步性而不准予专利。全家不服,向经济部提起诉愿,亦遭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智财法院日前则推翻智慧局看法,判决智慧局应核准全家获得此项专利。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进步性之判断以先前技术为基础,其重点在于专利之发明或创作与先前技术之差异,是否容易达成。在认定其差异时,应就专利申请案之发明或创作为整体判断,而非其构成要件分别考虑。因此,判断是否具备进步性,得以一份或多份引证文件组合判断,此与新颖性采单一文件认定方式有所不同。
 智财法院认为智慧局之原处分认定有误,其引证1之商品金额为特定金额,可在消费者购买前,已于数据库内预存标识符;反观,该申请专利之请求项1,消费金额由消费者弹性指定,其储值密码须依据游戏名称及指定购买金额等数据后,对应运算生成。因此,原处分认定引证1揭露该申请专利之请求项1,不可采纳。
 此外,该申请专利为提供一种弹性购买游戏点数的方法,其于弹性输入购买金额后,消费者只取得储值密码以供后续的账户储值动作,并非于弹性输入购买金额后,即同时针对消费者的账户进行储值动作。此项方法与现有的交易方式不同,但智慧局认定与引证2之差异,仅是商品不同,智财法院亦不采纳此看法。
 智财法院将该申请专利之请求项1至13与引证1至3之组合进行分析比对,认定引证1至3之组合,无法证明请求项1至13不具进步性。该申请专利无违反专利法第22条第2项之规定,因此,判决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均撤销。智慧局应就全家申请「弹性购买游戏点数之方法」之发明专利申请案作成准予专利之审定。(2014.12)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41225/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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