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鹿鲜乳」不来自台东 云林「台东初鹿鲜乳」商标遭撤

S150117Y2 2015年2月号

 「台东初鹿鲜乳设计图」商标于2006年8月间,向智慧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调味乳、豆花、牛奶、酸奶、果冻、红豆汤」等商品,并声明「台东初鹿鲜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不在专用之列,经智慧局审查,准列为注册第1424975 号商标,并于2012年将商标权移转登记给联合农民乳品公司使用,惟台东县政府以该注册商标涉违商标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的规定,于2013 年5月间函文智慧局废止该商标注册,联合农民乳品公司的商标因而被撤。联合农民乳品公司不服,向经济部提起诉愿遭驳回,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合农民乳品公司主张其在「台东初鹿鲜乳」商品上,有明确标示产地为「云林」以供消费者查看,同时也没有宣称乳源来自台东初鹿地区,消费者应不致有误认产地之虞,商标于实际使用时也并无不当使用的事实,况将特定地名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产品相当普遍,例如标示「瑞穗鲜乳」与「林凤营鲜乳」的鲜乳等相关产品,且基于行政程序法第6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智慧局不该单独禁止该公司使用「初鹿鲜乳」。
 判决指出,联合农民乳品公司实际使用「台东初鹿鲜乳设计图」商标时,其表彰的鲜乳商品并非源自于图样上所载的「台东初鹿」,且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调味乳、牛奶、酸奶」等商品具有鲜乳成份,相关公众易从该公司商标的图样认知其商品的产地是台东初鹿地区,该商标实际使用于前揭商品时,应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的产地之虞,而有商标法第63条第1 项第5款规定之适用。
 判决亦指出,关于联合农民乳品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花、果冻、红豆汤」等商品部分,该公司商标实际使用的图样有「台东初鹿鲜乳」等文字,若将其使用于此部分商品,易予公众对其商品有产地为「台东初鹿」、商品性质是含有「鲜乳」成份等认知,「台东初鹿鲜乳设计图」商标实际使用于此部分商品时,应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的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亦有商标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之适用。
 此外,联合农民乳品公司虽举「瑞穗鲜乳」、「林凤营」为例,主张前揭认定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规定的平等及诚信原则云云,并于商标废止案答辩书中提出「瑞穗鲜乳」、「林凤营」商标资料及其相关新闻报导资料为证,其中2005年10月间自由电子报引述业者说法,这2种品牌的酪农户包括瑞穗或林凤营的契约牧场,与本件乳源非来自台东初鹿地区的情形不同。故本件依联合农民乳品公司所提资料,尚难认定前开2件商标个案与本件情形无差异,联合农民乳品公司自不得就其所举之例,径为比附援引,主张智慧局违反平等或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智财法院认为,联合农民乳品公司商标有商标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之情形,因此,驳回联合农民乳品公司诉请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之诉。本案可上诉。(2015.01)

资料来源:
中国时报20150117/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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