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增订合意推定、免除诉愿程序条款

S150123Y4 2015年2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三读通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本法案的修正,将使台湾市场竞争法制更为完善,对于企业经营及竞争环境均有所帮助。
 公平会表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公平交易法作全面检视及修正,是该法立法20余年来范围最广、规模最大,也影响最深的修法。公平会自2003年即开始研议,历年来曾召开多场外部意见征询会议,内部会议则超过百场,并邀请22位学者专家进行书面审查;经广征产、官、学各界意见后,陈报行政院审查通过并送请立法院审议。另多位立委如丁守中、黄昭顺、苏震清等人,亦相当关注公平交易法的修正议题,分别提出不同的修正提案,包括结合申报规定、联合行为规范、搜索扣押及救济程序等。
 以上多项提案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并案审查完竣,经朝野协商再修正结合规定并删除搜索、扣押条文,立法院院会于1月22日进行二、三读程序,最终通过公平交易法修正条文计7章50条条文,实质修正比例达70%。其中主要的修正内容要点有:
一、在结合相关规定方面:
(一)明定关系企业(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销售金额应并同计算;
(二)将自然人或团体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纳入结合规范,须事前向公平会提出申报;
(三)公平会得择定行业分别公告销售金额门坎。
二、在联合行为相关规定方面:
(一)增订合意推定条款,明文规定得依市场状况、商品或服务特性、成本及利润考虑、行为经济合理性等相当依据之因素推定联合行为之合意存在;
(二)增加联合行为例外许可之概括条款,未来只要是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之联合行为,均可向公平会提出申请,不再局限于特定型态。
三、在调查权限方面:增订中止调查制度,藉由事业之主动停止、改正以及行政机关之监督等措施,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续伤害市场秩序之行为。
四、在罚则方面:
(一)依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订定不同之罚锾额度,将限制竞争行为之罚锾额度提高为现行规定之2倍,并且将裁处权时效由一般之3年延长为5年。
(二)对于同业公会或其他事业团体之违法行为,除了处分公会或团体外,并得对实际参与之成员予以并罚,避免个别事业脱免责任。
五、增订免除诉愿程序条款,未来对于公平会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处分,应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救济。
 不过,公平会表示,多年来审慎研议与极力争取的搜索、扣押权限条文,虽最终仍遭删除而未能通过,但由于搜索、扣押为目前世界多国竞争法机关用以取得违法行为事证的重要手段,公平会未来将再努力沟通与说服社会各界,适时争取立法。(2015.01)

资料来源:
中国时报20150123/A4
自由时报20150123/A8
公平会新闻稿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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