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两岸商标协处作业处理程序」

S150312Y2 2015年4月号

 为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第7点之商标协处机制,并提高执行成效,智慧局于2011年10月19日公告「两岸商标协处作业要点」。该要点内容均属程序事项,爰将名称修正为「两岸商标协处作业处理程序」(以下称本处理程序)。
 中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修正施行,本处理程序援引中国商标法条文之条次及用语,部分已作修正,例如「异议复审案」、「争议案」等用语已分别修正为「不予注册决定之复审案」、「无效宣告案」等,爰配合修正。
 为强化我国厂商在中国商标权益之保护,实务上,通报协处之要件除我国厂商遭遇不合理对待或中国处理违反中国法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情形外,若有其他需要协助事项,且为两岸协处机制得以协助者,皆予受理,爰增列概括规定,「其他需要协助事项」。(2015.03)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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