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路易斯威顿公司侵害LV商标权 智财法院判决败诉

S150412Y2 2015年5月号

 高雄市「台湾路易斯威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与法国「路易威登马尔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相近,并使用「Apple Vuitton」做为公司标志,其公司建物之外墙上架设的巨型招牌也使用与LV雷同的商标图样,并于其网络卖场及征人广告中宣称「Apple Vuitton 专卖苹果apple及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产品」、「主要引进国际知名精品服饰、包、鞋、香水和配件」、「提供全新名品、二手名品买卖」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LV因此提告。
 智财法院审理后,判决台湾路易斯威顿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路易威登」、「路易斯威顿」或其他中文读音近似于「LOUIS VUITTON」之字样,作为其公司名称之特取部分,应办理其公司名称登记变更为不含相同或近似于「路易威登」、「路易斯威顿」或其他中文读音近似于「LOUIS VUITTON」字样之名称,并应拆除其公司架设的巨型招牌。本案仍可上诉。(2015.04)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50412/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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