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专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业要点」自2015年6月18日开始实施

S150601Y1・S150601Z1 2015年6月号

 智慧局表示,申请人提出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时,原则上应将生物材料寄存。而为了减轻专利申请人的负担,台日双方已于2014年11月20日签署台日专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相互合作备忘录,将透过双方相互合作,使跨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毋庸在台日重复寄存。
 为了执行前述合作架构、确保作业流程顺利进行,智慧局拟定「台日专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业要点」草案。而此项作业要点业经经济部于2015年6月1日以经授智字第10420030371号令订定发布,并自2015年6月18日生效。(2015.05)

资料来源:
行政院公报20150601
智慧局布告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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