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黑店排骨饭注册商标遭驳回 提告获胜诉

S150521Y2 2015年6月号

 新北市淡水闻名的「黑店排骨饭」,近年改名为「黑殿饭店」,并以「黑殿饭店DARK PALACE TAIWANESE GOURMET及图」向智慧局申请注册商标,但因高雄三力食品公司早已注册「黑店」商标,智慧局以两者商标近似,且均指定使用于餐饮等类似服务,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有商标法第30条第1 项第10款规定之适用为由,予以核驳。黑殿饭店不服,提起诉愿也遭驳回,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智财法院认为,「黑殿饭店」商标是由一猪头图形,横书中文「黑殿饭店」与字体极小之外文「DARK PALACE TAIWANESE GOURMET」由上而下排列组成,其中置于商标图样中央的猪头图案明显突出,下方「黑殿饭店」字形经过设计,与单纯标楷体「黑店」二字组成的商标明显不同,两者外观上予消费者寓目印象、视觉感受均不同。而「黑殿」有黑色高大的厅堂之意,与「黑店」在观念上亦不相同,虽然「黑殿」与「黑店」之读音相同,但就二商标的整体印象而言,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低,故二商标近似程度低。
 此外,「黑殿饭店」已经营多年,媒体亦常有报导,而以「黑店排骨饭」为关键词透过Google搜寻所取得的数据及部落格文章,内容大多数均指向「黑殿饭店」,相关网页资料均与高雄三力食品的「黑店」无关,难以认定二商标已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智财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商标虽指定使用的服务同一或类似,然二商标近似程度低,均有识别性,「黑殿饭店」申请商标属善意,此外也无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虞情事的证据。「黑殿饭店」商标与高雄三力食品的「黑店」商标整体构图意匠有显著不同,相关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应可区辨二商标为不同来源,不致误认二商标的使用人间有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自无商标法第30条第1 项第10款规定之适用。故判「黑殿饭店」胜诉,诉愿决定及智慧局「不得注册,应予核驳」的行政处分均撤销,智慧局对于「黑殿饭店DARK PALACE TAIWANESE GOURMET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案,应依本判决的法律见解另为处分。全案可上诉。(2015.05)

资料来源:
苹果日报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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