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台湾分公司违反公平法 挨罚200万元

S150430Y4・S150429Y4 2015年6月号

 荷兰商戴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戴尔台湾分公司)因涉及不当杯葛、断绝供货的行为,被公平会认定为有限制竞争之虞,违反行为时公平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200万元罚锾。
 公平会接获反映指称戴尔台湾分公司涉及杯葛行为,违反公平法规定,经调查发现,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区电信分公司(下称中华电信南区分公司)取得台南市环保局标案后,委托第三方洽购此标案所需SonicWALL服务器防病毒软件。惟于2013年3月至6月,该第三方向SonicWALL产品的代理商洽购时,戴尔台湾分公司却多次促使代理商拒绝提供报价或出货,使得该第三方无法在国内买到产品。
 公平会表示,该第三方到国外购买产品,也遭戴尔台湾分公司以变更授权到期日的方式,使产品发生失效,让中华电信南区分公司无法如期完成验收,也同时对未来其他有意参与投标的厂商产生吓阻作用。
 公平会指出,SonicWALL产品是由美商SonicWALL LLC.所推出的网络安全相关产品,该公司为戴尔集团的子公司。SonicWALL LLC.与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代理商签订合约,由代理商负责国内SonicWALL产品的销售。戴尔台湾分公司虽不直接销售SonicWALL产品,但仍负责协助代理商推广其产品,而且代理商必须透过戴尔台湾分公司向原厂提出报备(Booking)或申请开立原厂授权证明书,戴尔台湾分公司也具有协助原厂决定代理商能否以项目价格进货或取得原厂授权证明书的地位。
 因而公平会决议认为,戴尔台湾分公司前开行为已构成行为时公平法第19条第1款「以损害特定事业为目的,促使他事业对于该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之行为」,而有限制竞争之虞。(2015.04)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430/A21
公平会新闻稿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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