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三读通过 并购逾10%须申报

S150616Y9 2015年7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三读通过企业并购法修正案,除简化企业并购程序外,未来企业并购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总额超过10%须申报,新法自总统公布后有6个月缓冲期,可望于2016年上路。
 本次修法放宽对公司股份转换及分割支付对价的方式,明订得以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支付,不再限于以发行新股为对价,增加企业选择支付对价的弹性。
 此外,对于兄弟公司合并、非对称式股份转换、母子公司股份转换、非对称式分割、母子公司简易分割等案,只需董事会特别决议即可,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增加并购效率。
 为保护小股东权益,企并法另增订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于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购事项前,应设置特别委员会,就本次并购计划与交易公平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报董事会、股东会。
 如果上市(柜)公司参与合并后消灭,且存续或新设公司为非上市(柜)公司者,应经该上市(柜)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当公司并购时,公司董事就并购交易有自身利害关系时,应向董事会及股东会说明自身利害关系重要内容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理由。
 为防止恶意并购,企并法也增订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股份者,应于取得后10天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2015.06)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616/A17
经济日报2015061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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