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读通过 新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节

S150616Y9 2015年7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于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订「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节,让新创及中小型企业使用此种公司型态时,在股权安排及运作上更具弹性。
 新修正通过条文明订,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新修正通过条文也明订,发起人的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所需财产、技术、劳务或信用抵充,惟以劳务或信用抵充的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
 此外,为提供新创事业的发起人及股东在股权方面有更自由的规划空间,新修正通过条文引进国外无票面金额股制度,并由公司自行审酌择一实行票面金额股或无票面金额股;并允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透过章程规定,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或对特定事项有否决权的特别股等。
 由于闭锁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东间关系紧密,且通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运作,新修正通过条文放宽股东会得以较简便的视频会议进行,并明定股东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
 经济部表示,现行公司法中,不论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都存在着管制性的强行规定,限缩创业家与投资者的规划空间,因此政府参考英、美等国的闭锁性公司制度修法,希望吸引更多国内外创业者在台湾设立公司。(2015.06)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5061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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