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三读通过 消费者权益再提升

S150603Y9・S150602Y9 2015年7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三读通过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未来消费者签订定型化契约,无论在契约书的取得或举证责任的减轻,都有更进一步的保障。本次消保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定型化契约方面:
(一)企业经营者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使消费者抛弃审阅权利者,无效。
(二)定型化契约书经消费者签名或盖章者,企业经营者应给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书正本。
(三)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后,主张符合消保法规定,则企业经营者必须就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如是否已向消费者明示条款内容或是否已提供合理审阅期间,如果遇有争议,应由企业经营者负举证责任。
(四)违反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改正者,最高得处以新台币50万元罚锾。为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能落实执行,增订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违反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二、通讯交易及访问交易方面:
(一)修正名词,「邮购买卖」修正为「通讯交易」,及「访问买卖」修正为「访问交易」。
(二)通讯交易及访问交易的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费信息。
(三)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适用7日犹豫期。本次消保法修正,为衡平业者及消费者的权益,增列但书规定,使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适用7日犹豫期,并授权行政院订定合理例外情事,生鲜食品、影音或App等均可能入列
(四)消费者退货后,企业经营者应于15日内返还价款。

三、消费诉讼方面:
(一)放宽消保团体提起团体诉讼的要件。本次消保法修正,将消保团体需设立3年以上的要件,修正为设立2年以上,并删除需经消保官同意的要件,以及删除律师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以提高律师参与消费诉讼案件意愿。另外,就重大消费事件有提起团体诉讼的必要时,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或行政院应尽速协请消保团体提起消费者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为吓阻企业经营者的恶意侵害,本次修正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将企业经营者因故意所致的损害,消费者得请求的惩罚性赔偿金,由损害额3倍以下,提高为5倍以下。并增订因重大过失所致的损害,消费者得请求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并维持现行规定,因过失所致的损害,得请求1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2015.06)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603/A17
自由时报20150603/A12
经济日报20150603/B5
消保会新闻稿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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