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发布

S150714Y2 2015年8月号

 为简化申请程序,修正商标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要点如下:
 一、删除优先权及展览会优先权证明文件应检附正本规定
目前各国商标专责机关对于商标申请案件,在经过行政作业相当时日后,皆会将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上网公告,并提供便利之网络信息查询服务;展览会优先权证明,本得径就文件外观进行形式审查,且优先权证明文件之审查,如有查核复印件真实性之必要,得依本细则第1项第2款规定进行查核,爰删除第2项规定,允许优先权证明文件得依本细则第4条第1项规定检附复印件代之。(修正条文第4条)
 二、删除分割商标注册申请检送申请书副本规定
商标专责机关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在线审查作业后,为免除申请人分割商标注册申请应检附副本等之申请程序负担,爰予修正。(修正条文第27条)
 三、修正商标权分割申请准用规定
本细则第36条第1项,原规定申请分割商标权,准用第27条第1项规定部分,因该条第1项后段已删除,惟申请分割商标权,尚未实行在线审查作业,故申请分割商标权仍须依分割件数检送相同份数之申请书副本,爰配合增订修正文字。(修正条文第36条)
 以上修正业经经济部于2015年7月13日修正发布。(2015.07)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20150714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