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证券控告日盛投信侵权 智财法院判日盛投信不须改名

S150828Y2 2015年9月号
 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日盛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侵害商标权,并要求改名。智财法院认定日盛证券「默示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两字做为公司名称,判决日盛投信没有违法不须改名。
 日盛证券表示,该公司在1961年成立迄今逾50年,于1980年曾是营业规模达百亿元以上的著名证券商,具有高知名度,并在1988年取得「日盛」商标。日盛投信非日盛证券之关系企业,亦非母公司日盛金控之成员,却长期以来使用「日盛」为名,令外界混淆误认为其子公司。况且,两家公司虽然有商业合作往来,但不代表允许或默示日盛投信使用「日盛」为公司名称。因此,主张日盛投信侵害日盛证券之商标权。
 日盛投信则表示,两家公司系出同源,1996年公司筹备成立时,日盛证券总经理在内部公文批示「全力配合」,此后,亦代售多檔金融商品。2006年日盛证券发文要求日盛投信与日盛集团其他九家子公司共同分担集团内部的营运费用,并且长期以来对外文宣都将日盛投信列为子公司,代表日盛证券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为公司名称。日盛投信迄今经营逾17年,替日盛证券增加知名度,募集超过百亿的资金,让日盛证券赚到数千万元的手续费,是双方共同擦亮「日盛」这块招牌,不能因为日盛证券股东结构改变,就要求日盛投信改名,违反诚信原则。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日盛证券于内部公文批示「全力配合」日盛投信成立,且至少有两任董事长同意投信公司使用「日盛」为名,显示日盛证券不只是单纯地沉默,而是明知且积极协助日盛投信成立公司及营业,日盛证券是默示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作为公司名称。况且,1993年商标法并无明确规范使用他人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公司名称视为侵权行为,因此,日盛投信没有违法不须改名。(2015.08)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828/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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