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の青啤及图」具识别性 台湾青啤败诉定谳

S150821Y2 2015年9月号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並獲准,但遭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反對,認為該商標不具識別性,提起異議。经智慧局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台湾青啤不服,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均经驳回,因而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台湾青啤主张,该商标之图样「台湾青啤」及「FRESH」仅为商品内容、质量之说明文字,麦穗图为啤酒原料之说明图形,而台湾图则为「台湾青啤」之对应图形,整体图样仍不脱「新鲜的台湾生啤酒」印象,并无商标识别性。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该商标之图样,由一字体较小及一字体较大之「台湾青啤」、外文「FRESH」及「台湾图两侧缀以麦穗图」,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共同置于类似「盾牌形状之设计图」内所组成;其中「台湾青啤」、「FRESH」、「台湾图」有「台湾生啤酒」、「新鲜」及表彰台湾之意涵,不具识别性。该商标具有识别作用之部分,应为类似「盾牌形状之设计图」及「麦穗图」。然而,商标识别性之审查,应就商标整体观察(含声明不专用部分),如整体图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及区别来源的标识,即具商标识别性。该商标之整体构图设计仍具意趣,有其识别性,非单纯由说明性文字及图形所构成,亦非仅由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无违反商标法之规定。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同智財法院之判決,認定「台灣の青啤及圖」商標並非不具識別性,無須撤銷,判決台灣青啤敗訴定讞。(2015.08)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821/A18
自由时报20150821/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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