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山叶发动机公司商标权案 智财法院判山叶发动机企业社改商号名称赔30万元

S150916Y2 2015年10月号
 日商山叶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Yamaha Motor Co.,Ltd.)控告基隆市山叶发动机企业社侵害其商标权。山叶发动机企业社辩称,由台湾山叶机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辅导成立,已获其默许,没有侵权。智财法院则认定,山叶发动机企业社曾是台湾山叶公司通路商,解约退出即不能再用「山叶」为商号名称,判决侵害日商山叶公司商标权并有违反修正前公平法第20条第1 项第2 款规定,须改商号名称并赔偿日商山叶、台湾山叶公司各15万元。
 日商山叶公司指出,该公司创立于1955年迄今近60年,专门从事机车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为国内及国际间著名企业,并使用「山叶」、「YAMAHA」等为其商标,指定使用于汽机车及其零组件上。「山叶」、「YAMAHA 」等商标,在机车业界及一般消费者间无人不知而属著名商标。
 再者,台湾山叶机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日商山叶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的关系企业,在1986年成立,获日商山叶公司的授权,使用「山叶」、「YAMAHA 」等商标在台湾市场从事机车及其零组件的制造、贩卖及维修等营业活动已有多年,所制造的机车及其零组件产品等,广受业界及消费者好评。
 不料,山叶发动机企业社却擅自使用日商山叶公司的著名商标「山叶」文字以及台湾山叶公司的「山叶」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其「山叶发动机企业社」商号名称之一部分,并同样从事机车贩卖、维修等营业活动,明显是攀附日商山叶公司的著名商标,误导消费者错认是台湾山叶公司的下游维修厂商,要求改商号名称及赔偿日商山叶、台湾山叶公司损失各35万元。
 山叶发动机企业社反驳表示,该社是在2009年加入台湾山叶公司贩卖体系成员,且关于「YAMAHA」等商标的字样、招牌样式均由台湾山叶公司授权,该社并派人参加台湾山叶公司举办的喷射技术研习班,获台湾山叶公司总经理颁发F1优质技术服务店证书,显见是经台湾山叶公司同意使用以「山叶发动机企业社」为商号名称。就算该社有侵犯日商山叶公司商标权,因为已经向基市府申请歇业,不须改名。
 智财法院审理指出,依山叶发动机企业社与台湾山叶公司的合约规定,合约在2012年6月1日终止不续后,就不能再用「山叶」为商号名称的特取部分,山叶发动机企业社仍继续使用至2104年9月1日,已侵犯日商山叶公司商标权2年并造成损失,亦违反修正前公平法第20条第1 项第2 款规定,且歇业仍可随时复业,不能作为不须改商号名称的理由,判决山叶发动机企业社须改商号名称,并赔偿日商山叶、台湾山叶公司各15万元。(2015.09)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0916/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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