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德牌Rimowa旅行箱 Rowana败诉

S150902Y2 2015年10月号
 德国知名旅行箱品牌「RIMOWA」制造商里莫华有限公司(Rimowa GMBH),不满台湾康巨国际有限公司以附加椭圆形外框的「Rowana」为商标,透过网络、电视购物台贩卖旅行箱,认为2商标近似,恐使消费者混淆,跨海提出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智财法院判康巨国际败诉,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且需赔偿里莫华335万余元。
 里莫华表示,该商标是以当初负责人Richard Morszeck Warenzeichen全名的前的2个字母(RI+MO+WA)组合成商标字样,由于制造的行李箱商品坚固、美观、耐用,已成为世界领先的高级旅行箱品牌之一,早已是著名商标。认为康巨国际使用的「Rowana」商标和「RIMOWA」均有横式椭圆形外框,且均为6个字母,也都以R开头、A结尾,其中英文字母都有R 、O 、W 、A,二者商标高度近似,会让消费者容易误认,或者误认两者间存有授权、加盟关系等,因而提告。
 但康巨国际认为,该「Rowana」商标的构思来自所饲养龙鱼AROWANAFISH,二者设计构思不同,且「Rowana」已取得注册商标,又里莫华的「RIMOWA」商标为单纯的印刷字体,无任何特殊字体设计,二者外观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智财法院则认为,「RIMOWA」公司为1898年创立,在台湾设有旗鉴店、百货专柜等14个销售据点,获得许多知名人士的喜爱并广为宣传,2013年台湾总营业额已达7亿多元,国内消费者已普遍知悉,属于著名商标。
 另外,康巨国际向智財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椭圆形外框,使用时却用有椭圆形外框,又两者商标皆为6个密集排列的英文字,首尾均为R、A,图样已构成近似,消费者极可能误认,加上又都使用在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智财法院认为康巨国际已侵害「RIMOWA」商标权。
 智财法院审理后判决,康巨国际不准再使用附加椭圆形外框的「Rowana」商标在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也不准透过电子媒体、网络等推广促销,且需赔偿Rimowa 335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2015.09)

资料来源:
自由新闻网20150902
苹果日报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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