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告先进光侵权 「中间判决」判大立光胜诉

S151031Y3・S151031Y4 2015年11月号
 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侵害著作权与营业秘密官司,智财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宣示中间判决主文。先进光发布重大讯息表示,智财法院认定本件诉讼部分争点已达可裁判程度,先就部分争点进行中间判决(非终局判决)。依本次中间判决主文所载,先进光的M438320号及M438469号新型专利部分图式侵害大立光的图形著作权,另大立光主张先进光等侵害其营业秘密部分,智财法院准许大立光的部分请求,大立光部分请求遭法院驳回;就法院准许的部分,大立光得请求排除侵害。
 两间公司之诉讼官司起于4年前,先进光前总经理罗章浚挖角大立光之员工,该等离职员工将大立光的光电产品设计图等拷贝在随身碟,带到先进光研发时参考与抄袭,2013年5月并以「点胶针头结构」、「遮光片送料机构」向智慧局申请专利,再向中国申请新型专利,并使用在先进光的生产线。大立光发现后于同年9月正式提起告诉,该案在2015年5月27日台中地检署已依背信、违反著作财产权、妨害计算机秘密等罪起诉先进光电公司、罗章浚及大立光离职员工;大立光另向智财产法院提起排除侵害著作权、营业秘密之诉,智财法院审理后,确定先进光电抄袭,并于2015年10月30日作成中间判决。此外,大立光对先进光提起的赔偿诉讼,则另案审理中。(2015.10)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51104/C2
工商时报20151031/A9
公开信息观测站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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